营改增36号向境外公司借外债-营改增3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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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从境外母公司借款要办理外债登记证,审批有难度吗?
有难度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服务;
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①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服务;
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①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营改增36号文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具体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参考资料
学宝教育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chinagwy.org/html/xwsz/zyxw/201607/21_161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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