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租号-开农药店怎样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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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农药店怎样办理手续

一、开农药店具备的条件: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农药经营。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销售、仓储场所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

3、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业务培训制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具体前置许可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开个农药店需以下证件和资格证书

1、农药经营许可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2、当地安监局申请培训,拿到安检证

3、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及安检证到行政办事大厅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执照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加盟或者挂靠农技中心或连锁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就可以了

农药登记证能转让吗?

不可以。

农药登记证是国家法定机关准予农药企业生产、销售其农药产品的证明文件。登记行为既是一种认可,又是一种证明,对社会公众产生一种证明力、推定力和公示力。从法律意义上讲,它属于一种例外行政许可证件,属于特许权。登记证花费了企业大量人力物力,其中还涉及一些专利技术,是一种带有知识产权性质的行政许可,可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虽然知识产权作为另外一种意义上的“财产权”, 享有转让的权利。但是,农药登记证不同于知识产权,是不得转让的。

农药登记证不得转让的法律依据

1.根据农药登记的特性,其是一种行政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因此,农药登记属于行政许可。

2. 法律规定农药登记证不得转让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农药管理条例》不仅未规定农药登记证可以转让,而且对转让行为设定了罚则。

但农药生产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企业名称,而要求变更农药登记证上生产企业名称的,不属于农药登记证转让行为。

非法转让农药登记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非法转让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农药登记证自由转让造成的后果

虽然不少企业认为应参考国外的做法,建立农药登记证的交易转让制度,允许证件自由转移和流通。一方面可以这样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并购后生产要素之间的整合优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节约社会资源。

但是,不得不考虑到,一旦农药登记证能自由转让和流通,必然会引起农药市场的混乱。因为农药登记具有很强的属人性,只有登记人才能够从事相应的农药产品生产。虽然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这些是企业取得农药生产批准的前提条件,是农药企业存在的基础。如果登记人获得农药登记证后转让给未经注册的企业,这会成为消费者认同其产品的标志,到时假冒伪劣产品横行。而且,如果取得登记证的单位允许其他未取得登记的人从事相应农药的生产,则由于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差异,导致农药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国家设置的农药登记制度也将形同虚设。

转自:作者 HSF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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